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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級手機套餐卻被辦理“信用購” 消費者投訴個人征信被運營商偷查

華西都市報 | 2021-05-08 14:59:14

“我只是到營業(yè)廳升級了手機套餐,卻神不知鬼不覺地被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查了個人征信,還被辦理了‘信用購’業(yè)務。”5月6日,再次收到運營商發(fā)來的“信用購”業(yè)務還款提醒短信后,樂山市夾江縣市民陳楠(化名)向封面新聞云投訴臺反映了該事。

當天下午,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來到涉事營業(yè)廳,該營業(yè)廳工作人員承認,辦理套餐時未告知陳楠會查詢她的個人征信和辦理“信用購”業(yè)務。律師表示,未經本人授權查詢征信屬違規(guī)行為,當事人可向征信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

投訴

個人征信被“偷查”

還被辦理了“信用購”

5月6日,記者在夾江縣一家通訊營業(yè)廳門口見到了陳楠。據她回憶,1月26日,在該營業(yè)廳工作人員的協助下,辦理了一款298元/月的5G套餐。“以前我用的是268元/月的套餐,只能綁定4張電話卡,工作人員告訴我,如果升級到298元/月的套餐,就可以綁定5張電話卡,還能提升寬帶速度,并且2年內不降低套餐資費,還可以送一臺價值2000余元的5G手機。”她說。

“辦理套餐的過程中,工作人員錄入了我的身份證號,還讓我進行了人臉識別。”陳楠說,在此過程中,工作人員還使用她的手機進行了一系列操作。因為工作人員介紹得比較清楚,她以為這是營業(yè)廳的常規(guī)操作,就配合工作人員錄入了信息。

但在4月底查詢個人征信報告時,陳楠發(fā)現了蹊蹺。“我在銀行工作,單位每年都要求提交個人征信報告。一查詢我就發(fā)現了問題,在機構查詢記錄明細一欄中,出現了一條重慶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查詢記錄,查詢日期是1月26日,但我從來沒有同意這家公司查詢我的征信。”她仔細回想,發(fā)現小貸公司查詢時間與3個月前到營業(yè)廳辦理套餐的時間剛好吻合。

不僅被查詢了個人征信,陳楠還被辦理了“信用購”業(yè)務。她翻出5月6日當天上午運營商發(fā)來的提醒短信,內容為:“5月13日是您的信用購業(yè)務最后還款日,本期應還105.71元,本期是您的第4期還款,剩余20期,請確保賬戶資金充足,以免逾期產生其他費用。”

“1月26日辦理套餐時,工作人員讓我把話費存夠,不要欠費,但從來沒有提及‘信用購’業(yè)務。”陳楠回憶起了一個細節(jié),“當時工作人員把我的手機拿去操作一番后,就收到了一條開通相關賬戶業(yè)務的短信。”“工作人員告訴我,辦這個套餐需要開通這個賬戶業(yè)務,不用管它。”陳楠說。

被“偷查”征信,被辦理了“信用購”業(yè)務,這讓陳楠感覺被騙了。

回應

承認未告知消費者

“其他客戶不會很在意征信被查”

隨后,記者陪同陳楠進入了營業(yè)廳,一名身穿工作制服的男工作人員接待了陳楠。

陳楠問對方:“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征信查詢記錄對我來說很重要。營業(yè)廳的工作人員當初為什么不告知我,小額貸款公司會查詢我的個人征信,以及還要辦理‘信用購’業(yè)務?”

對于質疑,該工作人員承認辦理套餐時,未告知陳楠會被查詢個人征信和辦理“信用購”業(yè)務。“我們在給很多客戶辦理套餐時,都不會說得如此詳細,而且其他客戶也不會很在意自己的個人征信被查。因為你在銀行工作,所以才會如此重視和敏感。”

涉事小貸公司與運營商是何關系?陳楠每月交納的298元的套餐費用中,是否包含了“信用購”業(yè)務的扣款?該工作人員解釋:“小貸公司與運營商是合作關系,運營商從小貸公司貸款購買了手機,分24期還款,這筆錢是由運營商來還,與每月298元的套餐費用無關。”

據陳楠介紹,她每個月只繳納了298元的套餐費,確實未繳納過105.71元的“信用購”款項。

盡管不用自己掏錢,但陳楠認為她依然蒙受了損失。“被查詢征信的記錄無法更改。如果一旦有過類似查詢,很多銀行可能會拒絕貸款。”她表示,接下來會要求營業(yè)廳取消“信用購”業(yè)務,并且出示一份是在她不知情的前提下查詢個人征信的書面證明。

律師說法

未經本人授權查詢征信違規(guī)

可向征信監(jiān)管部門投訴

針對陳楠的遭遇,記者向太琨律創(chuàng)始合伙人、四川琨爵律師事務所主任朱界律師進行了咨詢。

朱界表示,根據《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十九條規(guī)定: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法律規(guī)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guī)定提供個人信息。因此在本人未授權的情況下,企業(yè)或機構查當事人征信的行為是違法的。

當事人如何進行維權?朱界建議:“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 標簽:偷查,個人征信,信用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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