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4S店購車遭遇交付減配車輛起訴4S店,對方卻辯稱官網已明確廠家會自行調整配置,法院對此會如何判決?日前,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4S店銷售減配汽車未明示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終,購車消費者要求4S店賠償兩部分配置缺失損失的訴訟請求獲得了法院支持。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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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陳俊生
消費者: 購買“原廠配置”,座椅加熱、自動空調卻沒了
不久前,趙某花17萬余元在蘇州市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轎車,購車合同中注明車輛主要配置為“原廠配置”。然而,趙某取車后通過品牌官網及車輛軟件查詢,卻發(fā)現(xiàn)自己買到的這輛轎車缺少同型號應具有的前排座椅加熱、三區(qū)自動空調系統(tǒng)。趙某訴至吳中法院,要求4S店補充加裝該部分配置。
趙某表示,發(fā)現(xiàn)4S店交付的車輛缺少上述兩項功能后,自己多次與對方交涉,但對方均未予處理。庭審中,趙某明確不再要求4S店加裝前排座椅加熱、自動空調系統(tǒng)的配置,而要求對方賠償這兩部分配置缺失產生的損失1.1萬余元。
4S店方面辯稱,同意賠償這兩部分配置缺失的損失,但對損失金額不認可。其稱前排座椅加熱價格應為2800元,自動空調系統(tǒng)成本為800元。4S店還稱,涉案車輛配置確實與官網存在差異,但官網也明確廠家會自行調整配置,而趙某收車時已查看車輛,其自身存在過錯,因此其要求4S店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缺乏依據(jù)。
該案審理中,為查明配置缺失導致的損失,趙某向法院申請評估。評估公司出具報告確定,涉案車輛部件損失金額為11062元。
法院:4S店理應向消費者說明,應予以賠償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合同內容,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車輛配置應為原廠配置。但是,從車輛實際情況看,原告購買的車輛在官網明確的配置中包括前排座椅加熱、三區(qū)自動空調系統(tǒng),被告提供的車輛缺失該兩項配置。交車檢查表未提及車輛的具體配置,原告作為消費者并不具有清楚車輛詳細配置的專業(yè)知識,被告理應向原告作出說明。
法院認為,在原告與被告銷售人員溝通時,被告銷售人員未提前向原告告知配置缺失的情況,原告對此并無過錯。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經鑒定,該車輛恢復缺失配置的成本為11062元,吳中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予以賠償。據(jù)介紹,4S店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應就具體配置與官網進行比對,在合同簽訂時就相關配置進行明確,車輛交付時檢查各項配置是否與合同相符,謹防車輛被減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