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選擇正規(guī)金融機構,不要貪小利“跟風”投資;留存書面證據(jù),及時主張權利
將多年積蓄投給了理財公司進行理財,怎么就落入“陷阱”,甚至吃上官司了呢?近年來,涉及老年人“投資理財”糾紛的案件時有發(fā)生。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部分典型案例,提醒老年人謹慎投資理財,減少相關糾紛發(fā)生。
陷阱一 高收益低風險?
“每月10日支付收益2%,即2000元,每月10日支付借款分紅4%,即4000元。”“若延遲支付利息及分紅,每延遲一日,應當以所借款金額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1%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本金及收益清償完畢為止。”
聽聞這樣“天上掉餡餅”的好事,2017年9月,85歲的陳先生與前來推銷理財產品的某公司業(yè)務員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由公司向陳先生借款10萬元,進行不良資產包收購業(yè)務,陳先生獲得收益及分紅。陳先生想,投資10萬元太少了,于是又于當月追加了5萬元,可在連續(xù)兩個月收到高額分紅后,業(yè)務員就再也聯(lián)系不上了……
實際上,陳先生與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月息為2%,分紅為4%,共計6%,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上限。根據(jù)今年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大幅下降。
按照2020年7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如果老年人遇到理財產品月收益率達6%,年化率就達72%,這樣的理財產品顯然是不合法的,超出部分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陷阱二 《承諾書》能保底?
李先生退休后,擔任某理財公司的顧問,負責發(fā)展理財客戶。2017年7月,李先生介紹劉大爺與該理財公司簽訂了《客戶理財托管協(xié)議書》,劉大爺將理財款項178.8萬元轉賬至李先生的賬戶,后李先生將共10人總計1200余萬元的理財款轉賬至理財公司賬戶。
其間,為了讓親朋好友相信并購買理財產品,李先生出具了《誠信承諾函》,承諾如理財公司違約,李先生本人承擔法律責任,賠付投資人的本金及利息。后理財公司未能按期給付,李先生也被投資人訴至法院。經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誠信承諾函具備法律效力。
現(xiàn)實中,理財公司的“業(yè)務員”為招攬客戶,經常以自己名義向他人出具“承諾函”或“保證書”,承諾理財公司到期不還款,由其承擔還款責任。一旦理財公司“跑路”,業(yè)務員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關責任。同理,老年人也要謹慎向他人推薦理財產品,且盡量避免向他人出具類似“承諾函”或“保證書”的文件,以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陷阱三 跟風投資是機會?
劉大爺與許大爺是多年鄰居,兩人相繼退休后,手里都有一定存款。2018年7月,許大爺向劉大爺介紹,現(xiàn)在“炒外匯”很賺錢,并邀請劉大爺一同前往境外某外匯公司進行實地考察。后劉大爺委托許大爺將7萬元的投資款上交至該外匯公司的北京負責人手中。在許大爺?shù)膮f(xié)助下,劉大爺還下載了該公司App注冊了賬號,以便隨時能查看資金收益情況。讓劉大爺沒想到的是,還沒使用多久,該“跟單系統(tǒng)App”就無故關閉,直至今日都未恢復使用。劉大爺認為,是許大爺介紹他進行投資理財?shù)?,他委托許大爺將理財投資款投入該外匯公司,所以許大爺應當對理財投資款的安全和收益負責。故劉大爺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許大爺返還其投資款7萬元及利息。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本案中,在劉大爺自行享有投資決策權的情況下,劉大爺通過許大爺進行了轉款操作,但不能證明轉款的目的是委托對方進行投資。因此,不能證明劉大爺與許大爺之間存在委托投資的關系。最終,法院對于劉大爺要求許大爺返還投資款及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件背后
老人投資追求高收益
多與“熟人”介紹有關
北京二中院通報的一組數(shù)據(jù)顯示,2017年至2019年,北京二中院審理60歲以上的老年人“投資理財”類民事案件共計195件,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追求高額收益是老年人“投資理財”類糾紛案件案發(fā)的一個重要原因。大部分糾紛案件中,老年人輕信“理財方”的“100%高利息”“保證100%高收益”等承諾,盲目投資追求高額收益。
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庭長葛紅介紹,幾乎所有的“投資理財”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積蓄、拆遷款或名下房產,少則數(shù)十萬元,多至成百上千萬元。如有的老年人將多年積蓄或拆遷款一次性或分批次投給了“投資理財”公司進行理財,有的老年人將房產證“出借”給他人,并配合辦理抵押、甚至過戶手續(xù),以期獲得所謂的“利息”。
數(shù)據(jù)還顯示,涉老年人“投資理財”糾紛案件多與“熟人”介紹有關。案件中,有部分老年人經鄰居介紹,與“投資理財”公司簽訂投資理財合同或被撮合與其他人簽訂“借款”合同;有的老年人經不住好朋友勸誘,跟風“投資”項目;有的老年人在理財公司人員多次送米送面送油等“小恩惠”后,礙于情面簽訂投資理財合同;有的老年人在前期獲取高額“分紅”后,主動招攬親朋好友以賺取“提成費”等等。
提個醒
理性理財不貪圖小利
留存證據(jù)及時主張權利
北京二中院法官在此提醒老年人:理性理財,樹立風險意識。首先,不要輕易相信高收益承諾。不貪圖小利,不輕易接受“理財方”送米送油等小恩小惠,尤其是警惕“理財方”的高息承諾。其次,不要盲目“跟風”投資。對于鄰居、朋友的介紹,一定要保持理性,切莫“眼紅”他人“分紅”,切忌盲目跟投。再次,要了解“理財產品”,了解“理財方”相應資質、經營項目、還款能力,必要時要求其提供擔保,并辦理相應權屬登記。最后,若確需理財,建議選擇正規(guī)金融機構,在固定金融場所簽訂理財合同,進行投資理財。
此外,注意留存證據(jù),及時主張權利。要盡可能保留書面證據(jù),比如,對方出具借條或“理財合同”等,如有利息和還款期限的預期,也應一并明確。款項支付應盡量采取轉賬方式,避免現(xiàn)金交付。一旦發(fā)生違約事件或“理財方”有可能發(fā)生逾期違約時,一定要及時主張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時間導致喪失勝訴的風險。
最后,要多和子女溝通,必要時應在子女幫助下詳細了解相關“理財產品”具體情況,或尋求專業(yè)機構、人員幫助,做好風險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