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惑之年的妹妹常年出國打工,賺來的錢寄回國交給姐姐保管。5月13日,記者從漢陽區(qū)法院獲悉,在這起經濟糾紛中,雖然沒有書面合同,法院結合證據和事實認定,姐妹之間成立保管合同關系,姐姐要連本帶息還給妹妹。
原告王女士常年在國外打工,經與在國內的姐姐協商,將自己賺的錢匯到姐姐賬戶上,交由其保管。
2013年至2016年間,王女士向姐姐賬戶共匯款246萬元。2016年5月,王女士的父親去世后,王女士把自己分得的80萬元拆遷補償款也委托姐姐保管。
幾年后,王女士要給兒子買房,要姐姐返還其保管的錢款。姐姐給王女士匯款27萬元后,就稱投資受騙受損,剩下的錢都賠了,一直拖延不還。
2020年5月,王女士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姐姐歸還保管的326萬元以及利息5萬多元。
庭審中,王女士委托律師到場,并提供了匯款的記錄和錄音證據,多名親屬出庭作證。王女士的母親在庭審現場,痛心不已。她作證,王女士在國外打工十幾年,賺的錢一直交給大女兒保管,大女兒買理財卻沒有經過二女兒同意。
姐姐則辯解,購買理財是受妹妹委托,現在上當受騙了,要一起承擔風險。經調查,2015年、2016年,姐姐以自己名義先后購買了10份理財產品,共計28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系親屬關系,雙方之間雖無書面合同,但原告委托被告保管錢款的法律事實明確。關于保管錢款的金額,原告在庭審中對匯款過程進行了說明,結合客觀現實情況,該說明具有合理性。至于姐姐購買理財產品,均是以自己名義做出,無法認定是妹妹委托。
關于利息,本案系基于親情信任產生的無償保管,有別于一般的商事保管,原被告之間并無約定利息,王女士主張的5萬多元利息依據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但王女士有權要求姐姐自起訴之日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最終,因姐姐已還27萬元,法院最終判決姐姐歸還299萬余元存款,并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從起訴之日到還清之日的利息。
法官提醒,保管合同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若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依照交易習慣無需給付保管憑證的,不影響保管合同成立。
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通常視為無償保管。
對于親屬間轉賬,無證據證明雙方為借貸關系,應認定為保管合同關系。金錢屬于種類物,不存在毀損、滅失的情況,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如果親屬間委托保管的是特定物,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