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董事長“組團”騙貸近5億 8家銀行竟“中槍”)
又有銀行被騙取資金!涉案資金近5億元,波及銀行數量達8家,大行也中招。
此次事件的主角是泉州市的三家關聯(lián)公司,因經營困難,為籌集資金周轉銀行貸款及支付公司經營費用,3家公司的共同實控人黃某某親自出謀策劃,頻繁召集公司經理、經理助理、財務總監(jiān)等人開“碰頭會”,密謀分工部署騙取銀行貸款事宜,涉案金額高達4.98億元。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黃某某等一干人接受法律處罰。其中,實控人黃某某處罰最重,因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fā)現(xiàn),銀行被企業(yè)組團騙貸的案例并不少見,有的涉案金額竟高達40億元。
騙取銀行資金4.98億
案件要追溯到5年前。2014年始,被告單位泉州市泉港區(qū)愛德利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德利公司)、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河公司)、廈門市欣德利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德利公司)三家關聯(lián)公司,因經營困難,為籌集資金周轉銀行貸款及支付公司經營費用等,在上述三被告單位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即被告人黃某某的“指揮”下,公司上下便開始了合謀騙取銀行資金的違法犯罪過程。
期間,黃某某指使愛德利公司總經理即被告人黃某、愛德利公司員工、總經理助理即被告人邱某、愛德利公司員工、財務總監(jiān)即被告人莊某和愛德利公司員工、財務主管即被告人蔡某等人利用虛假材料向銀行騙取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商貼保理,再利用匯票、信用證、商貼保理進行貼現(xiàn),從中獲取銀行資金,并將款項用于歸還關聯(lián)公司銀行到期貸款及支付公司經營費用等。
其中,在被告人黃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莊某負責提供銀行到期欠款及銀行未使用額度情況并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審計報告等材料,且負責貸款貼現(xiàn);被告人黃某某、邱某負責制作虛假交易背景的產品購銷合同;被告人蔡某負責部分虛假交易合同的增值稅票據開具、貨權轉移手續(xù)辦理和財務平賬工作,可謂分工明確。
判決書顯示,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間,上述三被告單位多次向興業(yè)銀行泉州泉港支行、農業(yè)銀行泉州泉港支行、平安銀行泉州分行、浦發(fā)銀行泉州分行、招商銀行泉州泉秀支行、民生銀行泉州泉港支行、中國銀行泉港支行、泉州農商行泉港支行等8家銀行提供虛假的審計報告等材料,以獲取銀行授信額度,后再以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等材料騙取上述8家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及商貼保理,再立即進行貼現(xiàn)并將貼現(xiàn)的資金流轉回關聯(lián)公司,用于歸還關聯(lián)公司銀行到期貸款及支付公司經營費用等。
經泉州東南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上述三被告單位向上述8家銀行共融資41筆,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商貼保理業(yè)務出票人出票后,資金又回流至出票人或其關聯(lián)企業(yè)38筆,金額計498282025元,三被告單位至今尚欠上述8家銀行本金共計288475845.02元無法償還。
有公司曾騙貸逾40億
某銀行業(yè)務人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直以來,商業(yè)銀行對貸款審查的流程和細節(jié)都有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隨著金融科技手段的發(fā)展,銀行防范騙貸的整體效率也有所提高。
另一銀行業(yè)內人士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銀行被騙貸雖然時有發(fā)生,但始終是個別現(xiàn)象,背后可能還是流程審核等環(huán)節(jié)存在漏洞,讓人有機可乘。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fā)現(xiàn),組團騙取銀行資金的案例并不少見。
據齊魯晚報網報道,2018年日照市公安機關成功偵辦日照“某集團有限公司”特大貸款詐騙系列案件。
經查,自2014年以來,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其實際控制的日照某集團有限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隱瞞公司真實的財務狀況,安排公司其他員工人多次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審計報告等材料,騙取銀行授信額度,在該授信額度內為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辦理貸款,騙取銀行資金用于借新還舊、賭博、個人揮霍等,涉案金額合計40余億元。目前,該案已由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今年1月,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披露了一則通過成立空殼公司騙取銀行貸款的案件,在此案件中,甲某某在碭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登記成立碭山天豪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豪公司),后以采購原材料開工生產需要資金為由,提供虛假的購買設備增值稅發(fā)票、供貨合同等資料,由碭山縣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天豪公司部分設備提供反擔保,向安徽碭山農商行貸款200萬元,貸款期限一年。
2016年6月28日,甲某某從天豪公司將該貸款改變用途匯至諸暨市恒莎化纖有限公司用于償還債務。2017年6月23日該貸款到期后,甲某某沒有償還該貸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甲某某以天豪公司的名義提供虛假的供貨合同、購買設備增值稅發(fā)票等資料,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200萬元,貸款到賬后即改變貸款用途用于償還債務,致使該貸款到期后不能償還,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