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一名初中學生將學校名稱紋到自己身上,這引起了家長和紋身店的糾紛。近日,法院的判決給出了答案。
去年7月,還在讀初中的韓某來到一家美容店,花了300元在左小臂內(nèi)紋上了幾個黑色的文字。2018年7月底,韓某的父母與該美容店因韓某紋身一事發(fā)生糾紛并報警。后韓某的父母作為韓某的法定代理人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美容店賠償韓某因清洗紋身花費的醫(yī)療費以及精神損失費共計31495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韓某紋身時未滿14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無法對紋身行為引發(fā)的后果進行正確的判斷,但其父母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未盡法定監(jiān)護義務,未對其進行有效的引導和組織,故應承擔部分責任。被告美容店在未領取衛(wèi)生許可證的情況下,明知原告上初中,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在能和原告的家人溝通的情況下未及時告知原告家人或者征求原告家人的意見,仍為原告進行紋身并收取費用,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亦應當承擔責任。
為此,法院判決被告美容店承擔50%的責任,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