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記者從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獲悉,從化法院近日對男子李某毆打公交車司機一案一審公開宣判,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2020年4月21日上午10點,喝了多瓶啤酒的李某坐上了廣州市從化區(qū)的一輛公交車,上車時,李某沒有按照規(guī)定戴好口罩。
為了乘客和司機的身體健康,公交司機王某勸告李某戴好口罩。李某戴好口罩后在車上坐了下來。
行駛期間,除了李某外,車上的乘客都陸續(xù)下車了。李某嫌口罩太悶,又扯掉了口罩,司機見狀再次勸李某戴好了口罩。
當公交車行駛至人員、車輛密集的廣州市從化區(qū)七星路七星體育館附近時,李某突然離開座位,走到駕駛員位置旁邊,指著司機王某大罵,并朝王某臉上打了兩拳。
王某見狀,趕緊剎車并拿起手機報警。在打電話過程中,李某持續(xù)捶打王某頭部,并破口大罵要求下車。
因司機王某不開車門,李某走到公交車中部,摘下車窗旁的安全錘,用力敲破車窗試圖逃走。見車窗破洞的位置不夠大,李某走到司機王某身旁,朝其頭部打了幾拳,打完就回到車廂坐好,不再打人了。
見自己的人身安全暫時沒有受到威脅,司機王某重新發(fā)動了公交車,開回公交公司求助并等待警方。
經(jīng)審理,從化法院認為李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車監(jiān)控顯示,李某對司機王某頭部共捶打了16拳,經(jīng)鑒定,王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被李某損壞的玻璃價值409元。
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在公共汽車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人員并致駕駛人員輕微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法官提醒】
疫情仍未結束,防控不容松懈!為保障乘客身體健康,市民在乘坐公交車、出租車、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時仍需嚴格落實防疫措施,主動配合駕駛員和工作人員做好佩戴口罩、掃健康碼、測溫等工作。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對于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從重處罰。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